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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高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20年4月9日被监利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5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组。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监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5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甲在监利市**镇**村**组程某某家中聚众赌博,电话邀约参赌人员前来赌博,邀约被告人高某某担任摇骰子的“老爷”,采用摇骰子猜单双分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三十多人,下注30元至100元不等,场上每把赌资达几千甚至上万元,抽头渔利二千多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朱某甲在监利市**镇**村**组杨某甲家中聚众赌博,电话邀约参赌人员前来赌博,邀约被告人高某某担任摇骰子的“老爷”,采用摇骰子猜单双分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三十多人,下注30元至100元不等,场上每把赌资达几千甚至上万元,被监利市公安局**派出所查处,监利市公安局对朱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苏某某、朱某乙、柳某甲、陈某某、文某甲、邓某某、柳某乙、朱某丙、柳某丙、付某某、柳某丁、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文某乙、杨某庚、江某某、柳某戊、杨某辛、谢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2.勘验笔录、通话清单;3.被告人朱某甲、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协助司法机关规劝被告人高某某投案,二被告人分别具有立功、自首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某甲、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湛逢东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高某某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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