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村**组**号,住郧西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朱某甲知道年过六十的父亲朱某乙想要外出务工,但是工地只招收六十岁以下人员,于是朱某甲通过工友联系制售假居民身份证的人员,购买了一张朱某乙年龄为五十五岁的假居民身份证,后朱某乙使用该假身份证到新疆乌鲁木齐务工七个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假身份证等物证;3.证人曹某某、朱某乙的证言;4.视听资料;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明知是虚假的身份证件而进行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柯雪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小区**号楼**号,联系电话1769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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