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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乡**村委**村**组**号,住所地:大姚县**乡**村委**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朱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大江牌DJ175ZH-6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载被害人李某某、肖某甲和肖某乙沿六分场-239界碑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16时30分许,行驶至六分场-239界碑线K12+700M处时,车辆侧翻驶入道路西侧菁沟,造成朱某甲受伤,李某某受伤,肖某甲、肖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肖某甲、肖某乙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贰)级;被害人肖某甲、肖某乙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血胸等联合作用相互促进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违法人员前科核查表、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进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64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共1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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