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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3月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 月25 日08 时04 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皖N*****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42 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KM+7 OOM处(寿县迎河镇大台村朱某乙家门前路段)因超速行驶、未按规范操作,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朱某乙相撞,致车辆受损及行人朱某乙现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报警并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君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随起诉书移送卷宗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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