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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朱某甲,小名朱某乙,,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如东X354线与如东X217线交叉路口左转弯,遇有被害人俞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3********)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右转弯向东行驶,双方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俞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俞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死亡。2020年2月14日,如东县公安局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泱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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