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1********,汉族,高中文化,超市导购员,住涟水县**街道**小区**号楼。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3时13分左右,被告人朱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朱码镇出发往涟城街道,沿涟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苏235省道交叉路口处超车时,致樊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失控,后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樊某某向左倒地后被季栾坤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压到受伤,樊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甲驾车逃逸。当晚,被告人朱某甲被涟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涟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樊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外伤死亡。
经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朱丽霞的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因其事故后逃逸,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预付金收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涟水县公安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倩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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