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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持C1M驾驶证驾驶湘KT****小车,沿G320线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双峰县印塘乡大枫村地段时,碰撞到横过公路的行人贺某甲,致贺某甲当场死亡。案发后,朱某甲委托他人报警,在事发现场被传唤到案。经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朱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贺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3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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