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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广西合浦县**镇**路其伯父朱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后,于2020年2月23日晚,其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年审的桂E*****小汽车,从广西合浦县**镇**路其伯父朱某某家向合浦县公馆镇中心校方向行驶,当天1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驾车途径合浦县公馆镇民主街179号门前路段时,连续与被害人邹某某驾驶并搭载王某某、张某甲的两轮电动车,被害人廖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致廖某甲驾驶的车辆被碰撞后又碰撞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桂E****9小汽车。后朱某甲继续驾车行驶至合浦县公馆镇民主街154号门前路段时,碰撞被害人李某甲,后又继续驾车行驶到国道228线6620KM+50M处,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桂E****8小汽车发生碰撞后接着行驶至国道G228线6620KM+100M处因轮胎爆胎停车,造成多人受伤、多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张某甲、廖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人员基本信息、归案证明等;3.证人陈某某、廖某乙、朱某丙、李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张某甲、廖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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