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住竹山县**镇**街**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朱某甲通过QQ加附近的人认识余某某,在聊天过程中,余某某应朱某甲的要求将自己的上半身裸体照片和自慰视频(时长为10秒)发给了朱某甲,这些照片和视频被朱某甲保存在手机上。之后,朱某甲多次联系余某某去开房,余某某拒绝并把朱某甲的联系方式拉黑。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朱某甲使用账号“约爱爱了。。。”将备注为“下面发的视频都是这个妹子的奶大水多湖北省竹溪县的”、“真实自慰来自19岁的妹妹”等余某某上半身的裸体照片和自慰视频发布在“嗨浪”APP视频软件上,希望以此威胁余某某跟其发生性关系,同时希望获得别人给他点赞。
2019年12月8日,一个微信号是yy1998****,昵称是KK的人,将朱某甲在“嗨浪”APP软件上发布的余某某个人照片和视频通过抖音私信转发给余某某。2019年12月9日,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朱某甲,要求朱某甲删除“嗨浪”APP视频软件上发布的余某某个人隐私照片和视频,朱某甲就以和余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为条件,和余某某约定好见面后,当面删除。
2019年12月10日11许,余某某微信告知朱某甲她在宝丰大酒店****房间等朱某甲,朱某甲支付开房的费用300元,期间,余某某的表哥魏某某到宝丰派出所报案。朱某甲到宝丰大酒店****房间之后,余某某以肚子痛,要求朱某甲先洗澡为由拖延时间,在朱某甲还没有洗完澡时,警察现场将朱某甲抓获。
被告人朱某甲使用账号“约爱爱了。。。”在手机APP“嗨浪”上共上传了34条动态,经鉴定,其中“真实自慰来自19岁的妹妹”等17部为淫秽物品,17部淫秽物品的实际点击数共计59330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朱某甲的身份信息表、余某某手机聊天截图、被告人朱某甲“嗨浪”账户截图、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占艳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竹山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决定书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广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998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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