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案)(公开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甲432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自2019年3月份开始制贩假证。朱某甲在微信上“接单”,在购买者处收取一定费用后联系上线朱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伪造好证件、印章,之后将图片发送给购买者确认并收取尾款,由上线将伪造好的证件、印章进行投递。自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朱某甲伪造、买卖了大量证件、印章,其中包括:

“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人民政府”、“常宁市公共交通道路运输管理处”、“攀枝花市公安局户口专用仁和派出所”等18枚国家机关印章以及机动车行驶证、结婚证、离婚证、房屋产权证书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26本。

“西安工程大学”、“郑州华信学院”、“武汉理工大学”、“盘县第一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36枚。

持证人为“黄某某”、“牛某某”、“边某某”等人的身份证、驾驶证20本。

“中国人民解放军**学院**处”、“中国人民**学院**部”武装部队印章2枚以及盖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印章,持证人为“马某某”的士兵证1本。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其位于娄星区氐星路娄星区**路的租房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两部、印章29枚、证件13本;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搜查、辨认等笔录;5.同案人朱某丙、朱某丁的供述;6.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朱某甲系主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建军

助理:张佩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物证移送清单1份(手机2部、光盘1张、证件13本、印章29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