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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等罪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20年1月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开始,被告人朱某甲购买了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在其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制贩假证、假章。朱某甲在网上发布广告,通过微信和买证人员联系、交易。朱某甲按照买证人员提供的信息,由自己或微信号“z1596633****”(待查)的人伪造好证件、印章后,再通过快递寄给买证人员。

至案发时,朱某甲共伪造并买卖了刘某某的“全国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周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印章20余个;伪造了印有“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长春工程学院”印章的毕业证30余个;伪造并买卖了李某某、陈某某、阮某某的身份证3个。

2019年12月31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将朱某甲抓获,并从其家中扣押了苟某某的假离婚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都指挥学院”的假毕业证书、“临沂师范学院”的假印章等假证、假章及作案工具。到案后,朱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2.扣押的假证、假章等物证;3.证人朱某乙的证言;4.搜查笔录;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并转卖;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并转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系一人犯数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甲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2000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启志

   助理邓卫军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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