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江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营人,住江苏省沛县**镇*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8日该分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朱某甲与朱某乙(已判决)、封某某(另案处理)在徐州市云龙区**商务广场(南区)**栋号楼**室,以封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共同经营徐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朱某甲在明知朱某乙在网上购买印文内容为“徐州市****检验报告专用章”的印章,并以“徐州市****中心”的名义对外出具伪造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仍按照朱某乙的要求将部分检验检测报告邮寄或扫描后发送给委托方。

2017年12月,被告人朱某甲离开**公司并成立江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朱某甲在经营**公司期间,明知朱某乙以“徐州市****中心”的名义对外出具伪造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仍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检验检测业务并委托朱某乙出具伪造的“徐州市****中心”检验检测报告,后将伪造的检验检测报告发送给委托方。经统计,被告人朱某甲委托朱某乙出具伪造的“徐州市****中心”检验检测报告共计21份。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朱某乙处查获并扣押了徐州市****检验报告专用章5枚、徐州市****合同专用章1枚、“MA16100010679有效期2022年11月20日”的印章1枚、伪造的“徐州市****中心”检验检测报告2600余份以及电脑主机、扫描仪、打印机、U盘、快递单等涉案物品。经鉴定,印文内容为“徐州市****检验报告专用章”的5枚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淘宝交易记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及朱某乙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

5.公安机关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与朱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广宾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贾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