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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镇**村**号。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嫌疑,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为**生活床上用品公司的送货司机,朱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停车场公司印章后,用该假印章及网上购入的发票伪造停车场发票向公司报销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经查,朱某甲通过电线杆上的小广告找人伪造了18枚停车场发票专用章,并在网上购买了总面额 为6000元人民币的发票,用于非法制造发票向公司报销。2019年10元8日,被告人在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新村**号**房被查获,现场缴获涉案印章18枚,经鉴定,随机抽取的涉案2枚印章为假印章;缴获涉案发票126张,经鉴定,13张(总面额115元人民币)的发票为假发票,113张为真发票。之后从**生活床上用品公司调取的497张发票,经鉴定,34张(总面额 225元人民币)的发票为假发票,其余463张为真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印章18枚、发票623张;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取保候审的相关材料、暂不收押通知书、病情检查通知书、体检报告、病历等书证; 3.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朱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伪造公司印章18枚用于违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涉案财物公章18枚、发票623张。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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