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吃饭饮酒后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川******的小轿车从泸县玉蟾街道九曲河村一组往泸县城区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泸县福集镇小地名为马湾处时,与朱某乙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朱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甲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因担心其饮酒驾车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遂电话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前往现场为其顶包,并拨打95511报险。后朱某甲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简称“平安财保公司”)申请在其投保额内预付朱某乙医疗费时,继续谎称王某某为驾车人员,隐瞒其饮酒驾车行为,骗得平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10000元)外,另为其垫付48454元商业险金作为朱某乙医疗费用。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8年11月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朱某甲已于同年12月27日向平安财保公司提交放弃商业险索赔申请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雯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泸县**街道**村**号,电话:1519608****;
2、案卷材料四册、散页四页,光盘三碟;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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