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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二部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8********,汉族,初中,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砀山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砀山县人检察院移送起诉,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2日报送我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后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购买的低档白酒直接罐装至空酒瓶内,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向陈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系列酒180箱共计32400元,向朱某乙(另案处理)销售古井贡年份原浆5年11件、古井贡年份原浆8年33件,共计27500元,以上共计销售数额59900元。被告人朱某甲通过朱某丙(另案处理)租用蚌埠淮上区农机大市场地下仓库用于存放假酒,2020年1月8日,侦查人员在该车库内查封扣押大量假酒,其中古井原浆8年64件,古井原浆5年6件,古井原浆献礼3件。2020年1月8日,朱某甲在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被抓获归案,同日在砀山县曹庄镇郑某某家中扣押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5年24瓶,古井贡年份原浆8年54瓶,以上扣押假冒古井酒以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共计25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朱某甲及朱某丙等人财产交易情况历史明细、搜查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朱某乙、朱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等鉴定结论;

5.郑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52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强强

检察官助理:赵  丹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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