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117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6********,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坊**村。2020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河东区**街道**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汇路段时,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朱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春
检察官助理:于清萍
2021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10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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