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宣威市**乡**村委会**村朱某乙家吃饭的过程中喝了1市两左右白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去冒水井焊防盗笼。14时16分许行驶至宣威市境内秀河线866公里50米处时,撞上何某某驾驶的一辆号牌为云D*****的小型面包车。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4.48 mg /1OO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彩君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宣威市西泽乡和睦村委会水井村107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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