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50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区**路**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粤L5****号二轮女装摩托车,行至博罗县罗阳街道光明路园墩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朱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黄达成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5343****;保证人朱某乙,联系方式:1392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现场抽血、保管血液视频光盘共4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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