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 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身份证号码3407211971********,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号,住铜陵市铜官区**苑**栋**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汽车,沿铜陵市泰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新城派出所附近路段时,因避让车辆撞到旁边绿化带,后对方车辆驾驶员下车打了朱某甲一拳,朱某甲跑到新城派出所报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朱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248mg/100ml。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对朱某甲静脉血样鉴定,朱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213.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辆为纯电动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资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辉东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二册;
3.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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