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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朱某甲,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6********,汉族初中文化,瓦工,住仪征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办事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陈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驾驶苏KB****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兄朱某乙,沿本市沿山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汇众岗西约30米路段时,发生自摔致交通隔离护栏损坏。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2mg/100mL。

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并已赔偿护栏损坏修理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在仪征市**小区**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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