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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2********,汉族,大学本科,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香芝,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时36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2****号小型轿车(车主叶某某系温州市龙湾区人)沿温州市鹿城区东明路由北往南行驶,行经东明路123号前地段时,与停放在道路右侧停车位置的熊某某浙C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翻车,在浙C2****号小型轿车翻滚过程中,又碰撞停放在道路右侧停车位置蒋某甲E5****号小型轿车,致使蒋某甲轿车与停在前方停放着的马某某浙CQ****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马某某车辆再与前方停放着的徐某某浙C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严重损坏、一车轻微刮擦及朱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朱某甲弃车离开现场,后经朋友电话通知于当日4时12分返回现场接受交警调查。经认定,被告人朱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案发后,叶某某、徐某某表示无需责任方赔偿。被告人朱某甲赔偿熊某某、蒋某甲、马某某车辆损失后取得谅解。 

被告人朱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医疗证明、短信通知单、联系证人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员档案查询、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马某某、熊某某、贾某某、叶某某、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抽血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捷

2020227

附:

    1.被告人朱某甲(136565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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