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又名朱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4********,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灌南县洲业汽车城出发,沿灌南县人民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门前路段,撞击前方同向行驶倪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朱某甲、倪某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民警在灌南县中医院将被告人朱某甲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