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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朱某甲,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现住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束帅、被害人陆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牌号为苏J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盐城市大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村一组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陆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大丰17****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逃逸,该交通事故致朱某甲、陆某某二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20年1月21日,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朱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6.1mg/100ml。2020年2月15日,经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提取和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炜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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