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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45********,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好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17时43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306省道28KM+500M路段时与朱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甲、朱某乙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朱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99mg/100ml血。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告人朱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朱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乙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乙醇含量为138.9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一个月五日至一个月十日,并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检察员:黄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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