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朱某甲,绰号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3********,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锦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朱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贵HL****号),搭载朱某乙、朱某丙、曹某某等人从黎平县高屯镇中黄村沿X850县道往黎平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1时37分许,当车辆行驶过新化高速公路收费站行经松从高速119km+100m处时(收费站出口匝道上),被交通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值为129mg/100ml,接着民警将其带至锦屏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检出朱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朱某甲因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12月1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及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双芝
检察官助理 王以青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665****
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举证质证提纲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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