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乡**村**号,现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镇运**小区**号楼**单元**号。2005年因抢劫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因寻衅滋事罪被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邢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冀EK4**小型轿车在邢和线**处,被邢台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抽血检验鉴定:送检的朱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邢台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邢台县公安局白岸派出所犯罪记录证明、邢台县事故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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