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实际于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94年4月4日被四川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曹某某,沿垫江县峡普路经普顺镇加油站、普顺新政府广场往普顺转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普顺转盘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垫江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待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朱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人员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截图照片、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曹某某、谷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法[2019]乙检字第2019-F-107号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其有刑事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周川福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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