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91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33岁,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3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广州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镇**居委**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有限公司宿舍。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A****号小型轿车沿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永盛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进禾丰一街东101米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粤C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后,被告人朱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告人朱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4.2毫克/100毫升。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5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检验、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6.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判处一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晟明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634****(保证人:朱某乙,联系电话1341281****)。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散页3张,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