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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涟水县**街道******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驾驶苏BL****号轿车从涟水县涟水宾馆北店出发回家,沿红日路、淮浦路、涟麻路行驶至涟麻路与兴文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朱某乙驾驶的苏B*****号轿车发生碰撞,朱某乙报警后,被告人朱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倩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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