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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监利市看守所。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D****7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沿S329省道由毛市镇卸市村往毛市镇街道方向行驶行至崔吴村二组路段时,与兰某某无证驾驶的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甲、三轮车上乘客朱某乙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监利市公安局毛市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警,民警现场对双方驾驶员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朱某甲的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民警将朱某甲带至监利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朱某甲的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鄂D****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朱某甲现实表现情况说明、监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3.证人兰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讯问、抽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正腾

检察官助理:孙元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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