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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9年12月12日被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16日被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甲在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朱某乙家中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饭后,朱某甲驾驶其手扶拖拉机返回家中。到家后,朱某甲又无证驾驶其无号牌红色隆鑫牌两轮摩托车顺着通村公路一直骑到王某某家附近。因朱某甲强行进入王某某家,王某某报警。民警出警处理该报警过程中发现朱某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随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因检测结果显示为144mg/100ml,民警遂对朱某甲抽血封存送检。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朱某甲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65.726mg/100ml。

被查获后,被告人朱某甲在随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民警依法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朱某甲抽血照片、随县公(柳)行罚决字[2019]2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公交决字[2019]第421321-28001308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朱某甲的身份信息查询;2.证人王某某、朱某乙的证言;3.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具备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朱某甲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朱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潇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9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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