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2377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所在地兴义市**镇**村**组,现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晚,被告人朱某甲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贵E****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义市坪东街道办锅底河村往乌沙镇方向行驶。19时许,行驶至福昆线2237公里300米(小地名:鱼场坡)处时,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腾某某撞倒后,又将被害人袁某某撞倒,造成腾某某、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朱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4.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腾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材料清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腾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恩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兴义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768415****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卷1页,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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