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镇*村*排*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17时6分许,被告人朱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HLG530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温县黄河路三家庄村路口时,被温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13.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杰
检察官助理 辛艳芳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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