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8年XX月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68XXXXXXXX,汉,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武夷山市吴屯乡,现住武夷山市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驾驶闽H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武夷山市安国大道滨溪东路路口路段,追尾撞到刘某某驾驶的闽HXXXX号小型轿车,后被送到武夷山市市立医院救治。经鉴定,朱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7.2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经武夷山市公安局认定,朱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情况查询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暨文彪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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