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2017年10月2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受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4时左右,被告人朱某甲酒后路过油山镇老屋下村锡坑小组朱某乙家门口,因认为朱某乙家的狗对着他叫而与朱某乙理论并发生争吵推拉,导致朱某乙的纱窗门倒下损坏,同时被告人朱某甲用手击打朱某乙致其鼻子流血,朱某乙遂打电话报警。信丰县公安局油山派出所副所长谢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温某某、张某某、邱某某出警到达现场,14时30分左右,出警人员在**小组朱某丙家门口找到并口头传唤朱某甲到油山派出所接受调查,朱某甲拒不配合并多次辱骂、推搡油山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出警人员温某某多次劝解朱某甲配合调查均遭到朱某甲的辱骂、推搡,出警人员温某某、张某某、邱某某遂使用手铐将朱某甲控制,朱某甲仍推搡、辱骂进行反抗,朱某甲被控制到警车上后仍用脚踢温某某的胸部并继续辱骂出警人员。经信丰信用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询、自诉材料、人身检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朱某丙、朱某丁、陈某某、邱某某、朱某戊、朱某乙等人证言;3.受害人温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目无国法,以辱骂、踢打等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诗丙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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