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2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在家中与妻子朱某乙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其女儿朱某丙报警,蚌埠市公安局光彩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邱某某赶到现场。民警到现场后,朱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期间,将辅警陈某某右大臂抓伤,警服撕烂,并在楼道口用鞋子砸民警刘某某的头面部,致民警刘某某、辅警陈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服照片;
2.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警官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方位示意图;
7.案发过程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敬飞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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