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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2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在家中与妻子朱某乙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其女儿朱某丙报警,蚌埠市公安局光彩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邱某某赶到现场。民警到现场后,朱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期间,将辅警陈某某右大臂抓伤,警服撕烂,并在楼道口用鞋子砸民警刘某某的头面部,致民警刘某某、辅警陈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服照片;

2.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警官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方位示意图;

7.案发过程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敬飞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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