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78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龙潭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在本市东城区板场新里**楼**单元**层一住户门口有一醉酒男子躺地堵门,后民警到达现场依法履行职务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辱骂、踢打,造成民警金某某左侧腹部踢伤、左侧大腿踢伤,民警丁某某右侧大腿踢伤。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3月26日被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永外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录像、传唤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