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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2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利用其保管的钥匙打开其弟弟朱某乙家门口,让王某某、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进入朱某乙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朱某甲也参与吸毒,后其先行离开现场。当晚23时许,武宣县公安局民警在朱某乙家中查获涉嫌吸毒的王某某、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经对四人的尿液毒性进行检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后武宣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某、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四人进行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提供场所给王某某、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爱红

检察官助理:梁  沟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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