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30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镇**小区**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朱某甲租赁本区洞泾镇洞莘路171号店铺经营“辉乐休闲中心”按摩店,并将上述按摩店作为卖淫场所,容留叶某某、熊某某、汪某某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至本区洞泾镇洞莘路171号“辉乐休闲中心”按摩店检查,并在本区洞泾镇洞莘路173号抓获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翻供,后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叶某某、熊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支付宝账单截图证实,其等人先后在本区洞泾镇洞莘路171号“辉乐休闲中心”做技师,提供收费为人民币200元的卖淫服务,被告人朱某甲系老板,其等人每次卖淫收费会分成80元给朱某甲。
2.证人易某某、朱某乙、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支付宝账单截图证实,其四人分别至本区洞泾镇洞莘路171号“辉乐休闲中心”嫖娼,店内提供收费为人民币200元的卖淫服务。
3.证人尤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及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16年3月9日,被告人朱某甲从其处承租本区洞莘路171号店面经营按摩店,并支付房租。
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及手机微信交易明细截图证实,被告人朱某甲经营涉案“辉乐休闲中心”的获利情况。
5.现场照片证实,涉案“辉乐休闲中心”的概貌特征。
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甲处扣押涉案的VIVO牌手机一部。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店内技师叶某某、熊某某、汪某某及证人易某某、朱某乙、李某某、林某某分别因卖淫、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查证情况及被告人朱某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9.人口信息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某甲的身份信息,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无前科、劣迹。
10.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娟
检察官助理:傅心嫣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式四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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