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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朱某甲(幼名朱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朱某甲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朱某甲开车路过丰县**镇**村东头南北水泥路,借故与被害人裴某某发生纠纷,后持斧头对被害人裴某某进行殴打。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朱某甲带领朱某丙等人驾驶车至沛县**镇**庄西头,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在此处收购蒜薹的被害人魏某某实施驱赶;被害人魏某某被驱赶后,至沛县**镇**警务室路口处收购蒜薹,被告人朱某甲以同样方式对被害人魏某某再次实施驱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住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裴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薇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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