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省雷州市**工程公司受**广东徐闻**二期项目委托,在徐闻县**镇**农场**队**号地(区域属于湛江农垦局和**农场管辖的土地,坐标为东经109°52’110°35’,北纬20°l3’至20°43’)进行地质勘查试桩工程,2018年11月23日起至12月15日,在施工过程中,徐闻县**镇**村村长朱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指挥村民妇女李某某、符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林某甲、冯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许某某、林某乙、王某某等人以破坏风水及影响健康为由到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布棚不让施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及在施工现场拦截旋钻机、挖掘机、铲车等机器施工,进行阻扰,时间长达23天,严重影响施工方的正常工作,造成施工方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表、指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合同书等;2. 李某某、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颜某甲、唐某某、连某某、朱某乙、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颜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组织**村妇女多人拦截阻碍“**公司徐闻**100MW风电项目地址勘察试桩工程”正常施工,导致该工程停工23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枫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13册1907页,检察卷1册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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