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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居委会**路,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号。因殴打他人,2017年12月1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与丰某某、吴某甲均存在债务纠纷。为了迫使二人清偿债务,朱某甲多次采用上门纠缠及丢酒瓶、喷油漆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某日,朱某甲到陵水县******** 号丰某某家门口喷油漆。

二、2019 年3月至4月间,朱某甲2次上门要求丰某某及其母亲吴某乙偿还债务,并威胁恐吓丰某某及家人。2019年5月24日17时许,朱某甲再次来到丰某某家中,双方发生冲突,北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及时进行批评制止,朱某甲承诺将利用合法手段追偿债务后便离去。2019 年10月24日,朱某甲又再次上门要求丰某某的母亲吴某乙偿还债务,并威胁恐吓吴某乙。

三、2019年10月27日16时许,朱某甲来到陵水县******号吴某甲家要求吴某甲偿还债务,因吴某甲不在家,朱某甲让吴某甲的奶奶林某某转告吴某甲,并拿出手机将大门和门牌号拍照。

四、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朱某甲来到陵水县******号吴某甲家门口处,使用红色喷漆在大门处写着“病重求还钱”的字样,并在离开时将随身携带的玻璃瓶往大门口丢掷。

五、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朱某甲来到陵水县********号丰某某家门口处,使用红色喷漆在大门口地板处写字“病重求还钱”的字样。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11月1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借条、接处警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吴某乙、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丰某某、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启云

检察官助理:周华松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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