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园庄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系情人关系。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朱某甲因与被害人陈某甲债务纠纷而故意损坏被害人蒋某某、陈某甲财物,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之后,被告人朱某甲以各种理由胁迫被害人陈某甲继续与其保持情人关系未果后,于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7日期间,指使儿子朱某乙(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分10次损毁被害人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财物。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毁财物的价值为人民币6420元。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朱某乙、薛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仙游县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视频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美宪
检 察 员:陈尾妹
2020年3月12日
附:
(一)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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