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抓获,2020年3月1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凤台县**镇**村为了发展经济,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结合顾北矿搬迁征地需求,决定征用**镇**村**庄村民的土地开发街道,当时用地建房方案是占用村民一亩地给其三间地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自建。同年*村村委会经被告人朱某甲同意后,占用朱某甲承包经营的土地1.0156亩。2006年底,由于朱某甲在规划的土地上建房时没有按照村里统一要求,多占了半间地皮,原南圩村村书记朱某乙让其补交多占地皮的费用,遭朱某甲拒绝,朱某乙等村干部就不允许朱某甲继续建房,朱某甲对此不满。2007年至2019年6月期间,朱某甲以朱某乙曾口头承诺其可以低价购房、多占地皮为由,长期占用**镇**村的公共路面、广场,任意损毁公共道路、下水道,欲给**村村干部施压,主动找其协调。朱某甲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南圩村杀猪庄村民的生产、生活,群众怨声载道,多次向当地政府部门及派出所反映,各方面出面解决时遭到朱某甲及家人阻拦。2019年6月22日,**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强制清理了朱某甲在广场北面堆放的土堆和下水道。同年6月27日,为了活动广场的顺利建设,现任**村村书记郑某某和副主任朱某丙迫于压力主动给朱某甲家83000元协调费,朱某甲才同意建设广场,后该广场顺利建成,路面得以修复。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至2019年6月份,朱某甲一直在**村开发时预留的活动广场上种庄稼、泼粪,期间**镇政府、**村委会试图清理,遭到朱某甲及家人的阻挠,致使广场一直没有建成,**村**庄村民多年没有露天活动场所。
2、2015年5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朱某甲将广场北边的街道路面用土堆积至路中心,造成交通不畅、广场北边的下水道不通,遇到阴雨天路边大量积水、甚至粪便溢出下水道至居民家门口,并引发多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3、2019年2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朱某甲找人用挖掘机将广场南边的东西路面、下水道挖断,将土翻出,造成车辆行人无法正常通行,下水道不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
2.证人郑某某、朱某乙、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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