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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45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5日15时许,朱某乙驾驶电动车搭乘彭某甲、程某某、彭某乙等人去往合浦县公馆镇**村委会**村路段时被彭某乙的叔父彭某丙发现并与彭某丁等人将朱某乙、彭某甲、程某某、彭某乙等人拦下,之后彭某丙将朱某乙、彭某甲、程某某、彭某乙带至合浦县公馆镇石湖村委会**村路口处,彭某丙询问朱某乙搭他的侄女去彭某乙哪里去干什么时,同案人朱某丙、朱某丁(上述二人已判决)获知情况后纠集被告人朱某甲和朱某戊、朱某己、朱某庚(上述三人已判决)、朱某辛、朱某壬等九人驾驶摩托车赶到九曲陂村路口现场处,持铁水管、扁铁将彭某丁等人殴打致伤,并将彭某丁等人的四辆摩托车砸坏。经法医鉴定:彭某丁左小腿损伤致左侧胫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价格认证:被砸坏的四辆摩托车损失价值为1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彭某丁陈述;4.同案人朱某庚、朱某丙等人供述;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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