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01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2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3月7日15时许,朱某乙(已判决)、殷某某(经查询,2019年1月16日因病死亡并被注销户口)及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在龙坪菜市场旁的一餐馆喝完酒后,来到龙坪菜市场内罗某某卤菜摊购买卤鸡腿。朱某乙要求赊账,罗某某不肯,朱某乙立即打了罗某某两耳光,殷某某也随即上前与朱某乙一起对罗某某拳打脚踢,陈某某见状过来劝阻,朱某乙、殷某某二人又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这时,被告人朱某甲从旁边的摊位上拿起一把切肉刀追砍罗某某,将罗某某的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重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情说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办理寄押被告人出所证明、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文某某、朱某丙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陈述;4.同案人朱某乙供述;5.武穴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书、武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吟佳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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