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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朱某甲,外号“跳蚤”,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号,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4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赌博,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15时至18时,被告人朱某甲在其家中开设赌场,组织朱某乙、杨某某人利用三公的方式赌博,朱某甲负责抽水,规则为赌桌上每满3000元就抽水50元,此次共抽水4000余元。

2019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曾某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市场开设赌场,以九点半、三公的方式组织朱某乙、杨某某人赌博,曾某某负责抽水,规则为赌桌上每满3000元就抽水50元,此次二人共抽水2000余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朱某甲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赌博现场的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3.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4.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杨某某13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朱某甲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生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共10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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