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日,被告人朱某甲三次至本区**路**弄**号**室,通过非法获取境外“申博”赌博网站账号,先后接受朱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均另行处理)现金投注,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同年10月2日0时1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至上址搜查,当场查获朱某甲及参赌人员朱某乙、吴某某,并缴获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朱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带着朱某甲至朱某乙位于上址的住处,朱某甲通过非法登录境外“申博”赌博网站,先后接受朱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少量现金投注,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
2、证人朱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于上述时间跟着朱某甲来到上址,现场查获的笔记本电脑和现金是朱某甲藏匿的。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执法监控视频证实,民警于上述时间对本区**路**弄**号**室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一台机及人民币一万元并予以扣押。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办案说明》及笔记本电脑截图照片证实,现场查获的电脑主机因已断网无法恢复赌博账号、朱某甲的笔记本电脑中的申博百家乐分析软件的情形。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到案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朱某甲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朱某甲的身份信息。
7、被告人朱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陈婷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关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