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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号。因赌博,于2013年8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姜杨益,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朱某甲欲开设棋牌室聚众赌博牟利,便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租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商务宾馆**楼的一房间作为棋牌室。随后,朱某甲组建微信群,并在群内通知赌客可前往上述棋牌室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桌收取200元(人民币,下同)作为台费。同年1月24日,王某甲离开该棋牌室,次日,朱某甲找到朱某乙(另案处理),邀其共同开设该棋牌室,朱某乙表示同意后,便由其在该棋牌室负责买菜、烧饭等工作。同年2月13日,该棋牌室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朱某甲及赌客陈某甲、应某某等15人,缴获赌资46299.2元。经查,该棋牌室参赌人员累计20余人,赌资累计11万余元,被告人朱某甲收取台费共计11500元。

被告人朱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违法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应某某、郑某某、陈某乙、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缪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邵某某、张某丙、吴某丙、王某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及同案犯王某甲、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人身搜查笔录、刑事检查笔录、电子物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晶心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1395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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