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朱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朱某甲让同案人朱某乙、朱某丙(另案处理)分别在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便利店、福州市**村**号店根据香港“六合彩”特码中奖情况,接受赌徒投注,从同案人朱某乙、朱某丙收取投注款交给上家,被告人朱某甲从上线处收取投注金额的10%作为报酬后,另支付投注金额9%的报酬给同案人朱某乙、朱某丙。2019年10月2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便利店内检查时抓获同案人朱某乙及参赌人员郑某某、张某某、谢某某,从朱某乙处提取到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随后在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抓获同案人朱某丙。
经查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朱某甲获利人民币4000元,同案人朱某乙、朱某丙共从中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经审计,被告人朱某甲与同案人朱某乙微信转账收入人民币102631.3元,支出人民币45955.5元。被告人朱某甲与同案人朱某丙微信转账收入人民币55172.4元,支出人民币158283.1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上述参赌人员行政处罚。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朱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及同案人朱某乙、朱某丙的供述;
4、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闽海财审字(2019)第969号专项审计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